破产债权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产生的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程序就进入实质性阶段,为保证各债权人公平、公正、合理的得到清偿,首先需要对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性质予以汇总、明确,为下一步的具体清偿工作做准备。为完成上述工作,就需要确定一个基准时间作为统计破产债权的临界线。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成为破产债权的基准时间,即破产债权的统计时间截止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只能就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债权予以申报,包括因破产债权产生的利息,也于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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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审理的期限为六个月;被告人被羁押了的,审理期限为两到三个月;对于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存在以下情形的,这个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还无法审理完毕的,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还可以延长。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管理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在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债务人企业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后,至依法被破产宣告期间,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的,或者和解、重整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的情况下,经管理人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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