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职工补缴社会保险的义务与法律效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实践中经常有单位与员工书面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要求员工确认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中签字。确认此类协议或承诺书的效力,实践分歧很大。 一方面,它往往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少地方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当地的社会保险实际缴纳情况,会有条件的认可此类协议的约定的效力。 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缴纳过程,伴随着国家利益,并非员工、用人单位双方可以约定,长远趋势来看,司法裁判部门会更倾向于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否定此类协议或承诺的效力。
社保缴纳标准与两个因素相关,一是缴费基数,二是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一般依据职工上年度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平均标准确定。工资通常包含:奖金、加班费、补贴及津贴等项目,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最高数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缴费比例单位百分之三十一点八左右,个人百分之十一左右,各地会依据当地情况,在此标准上略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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