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涉外与国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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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通常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如果3个月内不能审结,那么就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案件办理期限,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普通行政案件的是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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