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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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加班费的标准如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加班费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在工作日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在没有调休的休息日加班的,不低于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低于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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