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没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有经济补偿的情形是: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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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如下:劳动者权利包括工人有权选择职业;工人有权自由选择职业;获得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有权休息;劳动者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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