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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的概念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合同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债务的协议,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其中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保证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更大。因此,在保证人与债务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应明确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内容,以免发生纠纷时因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无法确定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而被判定为一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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