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1.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2.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3.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因此,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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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有合同就交没有合同就不交,例如同样性质同样金额的两笔业务,一笔业务签了合同,另外一笔没签合同,则前一笔交印花税后一笔不交印花税。其中货物运输合同是按运费发票(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发票,不包括出租车发票)金额来计算,即使没有合同,有运费发票(包括国际货运发票)也要缴纳印花税,而且按发票全额计算印花税,不扣除进项税部分。但是运费发票中记载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可以在计算印花税时扣除,例如一张运费发票中注明运费 500,装卸费 100,保险费 50,则按500计算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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