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应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二、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或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企业; (四)历史悠久、驰名老字号; (五)外商投资企业。 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或其地区的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但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外国文字、阿拉伯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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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的要求如下: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包含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误认公众、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不得包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不满三年的原名称相同。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之一就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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