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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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司法审查权的行使机构是人民法院; 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司法审查的方式为诉讼程序; 司法审查的对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2、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是否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总承包合同中是否约定可以分包,总承包分包是否经过了建设单位的认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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