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4.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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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当事人之间事先可以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进行约定,违约情形发生后,如果损失低于或高于违约金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请求提高或降低违约金。
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如下: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延期交付违约金的标准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买受人赔偿延期交付违约金;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仍应当赔偿买受人延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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