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用人单位收到鉴定结论已经一年,早已超过申请重新鉴定的时效,已经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是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合同终止证明书,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协助劳动者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如果是合同履行中,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30天期满,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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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不服在十五天内申请二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此鉴定结论那天开始15天之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将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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