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 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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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时间包括: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 (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4)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5)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6)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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