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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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后来取得营业执照,可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若因其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即应享受而未能享受的保险待遇可要求该单位赔偿。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可以向该企业要求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没郁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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