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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认定

2022-10-20 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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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0 回复

专业分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 1、交付不能。 2、交付迟延。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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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是不履行合同和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方违约的,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属于格式格式,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约定有效的情况下,按照约定执行即可。 一旦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就需要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如果是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予以补偿。若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买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可以按照购买者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购买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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