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需赔偿。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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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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