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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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主要是协议分割。 1、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 2、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前买房的,离婚后依法不予分割,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婚前房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配偶也无权要求分割。但如果双方约定房产婚后共有,那么房产就可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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