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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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 1、父母并未依法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排除子女继承; 2、子女没有依法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 3、父母已经死亡; 4、父母具有可供继承的遗产; 5、其他条件。
父母遗产继承条件如下:如果父母去世时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父母的遗产就按照遗嘱的意思来继承;如果父母去世时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在继承人之间发生继承根据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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