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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

2022-03-08 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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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8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可以办理病退。申请病退者要求本人自愿申请(没有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申请);已停止工作连续医疗休养12个月以上仍然不能工作,并且经三级以上医院确认医疗终结、有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在社保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按病退办理;年龄不够的可按照退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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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放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所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实行按月发放工资的,为一个月;按周发放工资的,为一周。放假一个月(或一周)内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满一个月(或一周)的次日起应当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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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和原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按确诊疾病的类别和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程度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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