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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回复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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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章法律师
商品房广告不属于要约,属于要约邀请。
宣传广告如果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构成合同要约: 1、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 3、可以构成合同要约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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