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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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的表示是赠予子女个人,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赠与其子女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买房子,男方家出钱如果房产登记的夫妻双方名下,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则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男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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