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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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出钱买房写女方名字离婚一般归女方,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子的所有权就归谁所有;但是如果男方如果能有证据证明房子是自己在婚前出资购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所有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般情况下男方出轨,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判决让出轨一方少分或不分。 2、若男方存在与他人重婚或者同居的情况,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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