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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企业间资金拆借有何限制

2022-11-10 2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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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首先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其次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然后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最后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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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企业间资金拆借是合法的。不过,企业间民间借贷的开放是有条件的。企业条例明确,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司法机关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以金融机构为主要业务,这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混乱。为此,专门规定了其他应当认定企业间拆借无效的情形。《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企业间资金拆借无效的,应当返还因拆借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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