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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企业条例明确,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司法机关应当予以保护。 如果以金融机构为主要业务,这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
可以。企业条例明确,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司法机关应当予以保护。 如果以金融机构为主要业务,这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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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对于企业之间的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因此司法解释为此规定: 1、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 2、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1、企业条例明确,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司法机关应当予以保护。 2、如果以金融机构为主要业务,这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混乱。 为此,专门规定了其他应当认定企业间拆借无效的情形。
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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