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投靠子女随迁入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数量及方式:根据市政府当年计划安排,符合条件的,按受理时间先后审批。条件:一、申请人身边无子女(如申请人有多子女,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二、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三、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四、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申请材料:一、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三、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四、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1.申请人属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须提供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申请人属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提供被投靠人到场签署同意赡养的书面声明或公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4.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5.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挂靠成员的,还须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申请受理机关: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户政窗口(其中被投靠人户籍在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及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的,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区(新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治安大队)申请;被投靠人户籍在宝安、龙岗两区及龙华新区的,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程序:一、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被投靠人户口属宝安、龙岗两区和龙华新区的,到户籍地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二、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收养子女入户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亲子关系存疑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三、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该户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四、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因此,可根据以上规定办理老人投靠子女随迁入户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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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广州市户籍: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广州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广州市户籍;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广州市户籍; (三)有子女具有广州市户籍的离休干部。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广州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满2年)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广州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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