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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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如下: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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