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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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是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存在下列情况应当给付精神损害赔偿: 1.侵害他人人格权的。 2.侵害他人身份权的。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侵害财产权造成精神损害的。 4.侵害婚姻关系造成精神损害的。 5.侵害死者权利,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的痛苦的。 6.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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