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出售纠纷如何解决,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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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买卖合同; 3、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5、出卖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情况下买卖合同无效: 1、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由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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