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二、轻微交通事故怎么自行协商处理 1.立即停车,各方当事人应主动出示驾驶证或其他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2.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各方签字后各持一份,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3.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4.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赔偿协议”部分,之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5.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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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如下:当事人应先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对于随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然后自行协商赔偿损失;当事人经协商后达成协议,应当共同签署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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