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轻微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处理程序如下:
1、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
2、立即撤离现场;
3、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4、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与机动车、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