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应该自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验收合格并交付许可之日起,才可以通知业主收房,业主自接到通知之日就应该收房,违约金也应该算到接到通知之日.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交付许可就交房,是无效的,违法的.你们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单位反映,如果已经拿了钥匙,那法院一般也会以此为准算违约金.建议先不要入住,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函,来表明交付不合法的态度,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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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期手续不全而导致大产权证无法办理。如果已办理了大产权证,那么问题可能是办证时开发商要缴纳此前代收的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这部分资金总额很大,开发商资金可能一时周转不过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违约责任。
到开发商住所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4)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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