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的继承在继承程序上和别的财产并无区别: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 3,各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 4,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各方协商,或者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5,房产继承和其他继承的区别体现在,房产继承必须经过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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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过户是属于遗产继承纠纷。房屋继承人因房产继承分割问题产生的问题属于房屋继承纠纷。针对纠纷的解决,继承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房屋继承过户是属于遗产继承纠纷。房屋继承人因房产继承分割问题产生的问题属于房屋继承纠纷。比如,继承人之间对房屋过户给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纠纷就出现了,这种纠纷就属于遗产继承纠纷。但如果是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过程中出现了和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过户税费交付问题等引起的纠纷就不属于遗产继承纠纷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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