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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载新闻新闻并发表后,其他媒体使用该新闻并不支付报酬的报酬

2022-03-05 08: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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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5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在报社、期刊)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就是说,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之外,其他媒体使用或者转载这些作品的,应该向报社、期刊社以及作者等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015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又进一步限制了聚合类新闻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体使用报社、期刊作品,“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做出了界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也就是说,单纯的事实消息不适用著作权法,未经授权使用、转载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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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新闻并不属于侵权,而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除时事新闻以外的新闻作品,如新闻摄影,时事性文章,通讯等并没有被排除保护。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转载新闻不构成侵权。但这个问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新闻范围要明确;采摘方式如何,采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姓名;提出建议,谨慎起见,获得同意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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