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在报社、期刊)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就是说,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之外,其他媒体使用或者转载这些作品的,应该向报社、期刊社以及作者等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015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又进一步限制了聚合类新闻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体使用报社、期刊作品,“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做出了界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也就是说,单纯的事实消息不适用著作权法,未经授权使用、转载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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