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所购买的房屋还未取得预售证,所以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向您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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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开发商违约违法吗 一般的房价上涨属于商业风险,开发商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业主有权请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如果房价的上涨是因为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例如政策变动,那么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双方可以重新协商或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房价上涨开发商违约根据相关条例明确规定,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不履行和不按照合同实行,必须要继续承担履行,要采用补救的措施或者赔付违约金等一些责任。因房价上涨开发商不根据房价上涨前继续履行合同,房产公司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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