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所购买的房屋还未取得预售证,所以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向您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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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违反约定,不按期交房,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民事诉讼以及申请仲裁。由于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合法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购房者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因迟延履行、甚至不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开发商不按约定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中的违约行为,若不涉及严重的诈骗行为,是不受公安机关管辖的,非一般行政管辖范围。买卖双方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买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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