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什么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离开证据,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证据是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证据制度。对证据的概念,只有刑事诉讼法作了定义。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二、刑事证据分类时应注意什么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对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分类,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有时一个证据材料或一个证据事实难以确定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确定其证明作用。有的证据材料在立案阶段被认为是有罪证据,但随着程序的进行,经侦查查明其并非有罪证据。第二,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有时一个证据材料中既有说明有罪倾向的内容,又有说明无罪倾向的内容,此时,需要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材料,才能查明其属于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如某甲承认他造成某乙重伤,但却主张其行为系正当防卫,就属于此类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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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包括: (1)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表现形式为书面、口头、音像资料。 (4)被害人陈述,在被害人是单位的情况下,由于单位缺乏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能力,故通常都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代替单位向司法机关做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只能由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专门人员作出的意见才是鉴定意见,是一种肯定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针对的是专门性问题。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了:1、书证;2、物证,如指纹、作案工具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公安机关指派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的笔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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