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的计算 滞纳金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其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取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滞纳金的加收期间和比例,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计算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却并不容易。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与纳税义务的产生、申报期限密切相关,与实际缴纳日期紧密相连。只有正确界定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期,才能正确计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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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出具完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海关在原应纳税额的基础上,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出具完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海关在原应纳税额的基础上,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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