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滞纳金的法律本质是源于经济学对于税收的定义。认为税是纳税人对国家的负债。故而滞纳金的本质是对欠缴税款人加收的占用国家税款的利息。
3、滞纳金的计算与税种无关,计算方法都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至,每天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实际工作当中,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