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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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欠钱人协商,取得对方详细情况,可以适当延期或者减免债务。 2.如果欠钱人态度强硬耍赖,不配合积极偿还欠款,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法院判决后欠钱人有钱但拒不归还的,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欠债人不还钱的,债权人催收无果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对方还不还款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影响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 最后,被执行人可能因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而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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