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挂失止付时间规定如下:(1)在通知挂失止付的次日起3日内,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 (2)在3日期满的次日起12日内,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时,按照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办理止付; (3)未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的,在12日期满后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按票的记载事项付款; (4)发生冒领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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