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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房产办理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并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该房屋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能单凭离婚协议办理房产证,仅有离婚协议不能说明是否已经离婚,应当提供离婚证。 协议离婚办理房产过户的材料有: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离婚证及复印件;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4)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 (5)房产证明。 夫妻离婚涉及房产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产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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