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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可替代身份证。 2、户口薄: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体户口另需提供加盖户籍专用章的户籍个人页(原件)页无住址的,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效期内户籍证明可替代户口簿。 3、结婚证:双方的结婚证(原件)遗失或损毁,请出具原登记机关或档案部门出具个人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须盖保管部门公章)。 4、离婚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可参考自行打印或现场申领表格填写。须现场见证签名并盖手印,请勿自行签名盖印。) 5、表格: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申请书(须现场申领填写、签字并盖指纹,自行打印无效)。 6、相片:同底2寸近期(三个月内)免冠半身单人照片男女各2张。
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也应当签发自己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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