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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结婚证;(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也应出具有效的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程序包括:1。提交相关的身份信息。2、离婚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其中申请人栏的签名必须在宣誓人面前完成。3、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人为宣誓人;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4、婚姻登记人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和离婚协议。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明。5、婚姻登记人出具离婚证场时颁发离婚证明:(1)核实双方的身份信息。(2)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字或指纹》栏签字;当事人不能写姓名的,应当按照指纹签字。(3)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无效。婚姻登记处将撤销结婚证。(4)取得离婚证后,双方应当分别发送达离婚证和通知。(5)取得离婚证后,双方应当分别发送达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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