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一般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的字号和住所;(二)合伙宗旨和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五)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七)财务与会计制度;(八)入伙与退伙;(九)经营期限;(十)解散与清算。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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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对于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协议书上需注明双方的基本情况、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等,除这些外还须注明: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子女抚养问题,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期限,以及探视权的实行方式与协助义务等 (三)共同财产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债权等财产的分割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与负担 (五)其他事项,比如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的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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