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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外商投资公司的登记。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迁入新居前,应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新居使用证明。
1、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3、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则无需提供);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则无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则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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