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信执行人,法律禁止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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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不一定是失信人。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其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此,失信人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但是限制高消费的人,不一定被纳入失信人员,其他的人员也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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