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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内容的约定条款

2023-07-05 17: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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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05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该司法解释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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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书是在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之下有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协议,其要点为: 1、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不要事项达成一致; 2、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由双方签字; 3、离婚协议在并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才具有法定效力。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以下内容无效: 1、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2、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3、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4、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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