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商议买房,并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针对这种情况,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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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买房离婚后按下述方式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该房屋为个人财产;产权证书以一方名义登记,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共同出资,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书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如果配偶同时有证据证明,婚前出资是基于双方同意购买的房屋为共同所有,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配标准如下: 1、婚后父母资助子女买房,房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2、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行为,该房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4、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5、婚后一方使用共同财产出资买房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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