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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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质就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使之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自治机关干部民族化。是自治机关民族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干部来自本民族﹐同本民族有著密切的联系﹐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要求和愿望。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达到真正实现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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