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 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时间从战争结束起开始计算。 2、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重大事故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已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发言申请宣告其死亡。 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时间从战争结束起开始计算。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或姐、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或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对监护权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或姐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下落不明不满两年,尚不够法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期限的,意欲照顾未成年人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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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两年可以申请宣告失踪。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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