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书、下落不明或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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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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